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学生管理,提高国际学生培养质量,保障国际学生身心健康,推进学院来华留学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 年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育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 2017 年第 42 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国际交流部是学院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全院国际学生工作,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际学生管理等相关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及各项涉外事务,协调其他部门配合国际学生的部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际交流部负责国际学生的住宿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生活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章 国际学生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讲文明,有礼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规定范围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
(四)可申请面向国际学生的奖学金;
(五)在道德水平、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招生和录取
第七条 国际学生教育主要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为四年制本科教育;非学历教育包括短期汉语进修生、长期汉语进修生以及校际合作、学生交换、访问学习等教育项目。
第八条 学院可以自行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自费国际学生和校际交流国际学生。
第九条 国际交流部负责制订国际学生招生办法,发布招生简章,按规定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条 学院接收的国际学生,由国际交流部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予以录取,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留学生新生学籍和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外厅〔2007〕5号),对学籍进行电子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向国际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并以一定方式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予以公布。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相关收费标准报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由学院财务处收取和退还。
第五章 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学籍管理由国际交流部负责,入学注册、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宜参照中国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国际交流部负责进行国际学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人才培养方案由国际交流部制定并负责教学管理,非学历国际学生的教学由国际交流部负责组织实施,结合国际学生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教学。
国际学生专业所属学科部负责专业课的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汉语和中国文化概况为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七条 组织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学院培养(培训)计划需要,需在学院联系确定的校外实习单位实习的,由国际交流部根据学生出勤率、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情况开展审核工作并代表学院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校外实习加注。
第十九条 根据教学需要,学院为国际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国际学生在教学计划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含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院学习任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国际学生,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交流部应当在国际学生入住24小时内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送国际学生住宿登记信息。对于校外住宿的国际学生,国际交流部应当督促国际学生在入住后24小时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国际交流部负责国际学生的入学教育和日常的法制与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应包括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国际交流部安排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待遇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档案由国际交流部负责整理,并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妥善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学院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校内各种社团活动,积极融入校园生活。国际学生可以成立学生社团,由国际交流部统筹负责,服从学校统一管理,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关于社团活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可申报教育部、教育厅、学院等各级部门设立的国际学生奖学金。由国际交流部负责组织申报。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院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礼拜等任何宗教活动。学生如需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或自行组织文体活动,必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请,详细说明活动宗旨、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及参加人员等,经同意后方可举行。活动期间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国际交流部负责组织国际学生的中国文化体验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并根据相关要求在国际交流部办理勤工助学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对于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具体按学院相关办法执行。
第七章 涉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出入境各项手续由国际交流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助办理。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体检费、证件费、签证费等由国际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突发事件由国际交流部会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香港本港台现场报码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